2.1 太原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更好地搞好我院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学研究和为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培养人才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高等学校办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建立和撤消,必须按照规定经学校正式批准。各类实验室均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要开创实验室工作的新局面,根据素质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建设实验室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学校要加大投资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几个一流的能与国内兄弟院校接轨的开放实验室。
第五条
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进行科学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确立主人翁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素质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按时、按质、按量开出各项实验,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逐步提高设计型、综合型实验在总实验项目中的比例,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培养学生的能力,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与水平。
第七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管理状况,保证账、物条码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无条件接受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资产的清查。并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完善仪器装备和教学软件资料,培训好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条件、人员和技术优势,积极对外开展实验、化验、分析、测试、计量、计算、维修等服务业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搞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福利,稳定实验队伍,使实验室工作形成良性循环。
第九条
利用现有的实验设备,大力进行科学研究,承担国家、省(部)各级科研课题,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十条
实验室是创新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地。努力把实验室开放和创新基地建设有机地融为一体。搞好实验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讲文明、讲礼貌、讲师德,使实验室具有良好的育人环境和良好的创新氛围。
第十一条
学校的实验室按功能大体分为两大类:教学实验室与科学研究实验室。凡主要面向学生进行实验教学的实验室为教学实验室;凡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根据专项科研任务而设立的实验室为科学研究实验室。在教学实验室中,又按课程进一步分为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室。根据基础课教学需要而设立的实验室为基础教学实验室,根据专业课教学需要设立的实验室为专业课教学实验室。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等项任务。基础教学实验室的年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64800人时数;
②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水电及安全防火要符合环保要求,实验噪音要小于70db;
③有足够数量、配套齐全的在用仪器设备;
④有3人或3人以上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人员结构合理、形成梯队,高级职称人员占20%以上;
⑤有可行性论证报告;
⑥有明确的管理体制和负责人,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立的审批程序:本科生教学实验室的建立,由教务处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
第十四条
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要有学科或多学科的支撑,有条件的实验室,争取面向社会开放,做到资源共享,避免搞“小而全”,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要加强实验室队伍的建设。要不断从思想教育、业务考核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培养,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的工作,各院、系由一副职领导负责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的工作。院、系可设一名实验设备秘书协助院、系主管领导工作。除直属实验室实行一级管理外,其他实验室实行二级管理。
第十七条
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是主管全校教学实验室的职能部门,其任务是协助主管校长会同有关部、处做好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以及宏观管理工作。其中,教学实验室的教学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校直属实验室的主任学校提名,学校直接聘任。院、系级实验室主任(包括中心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所在的院、系提出名单,教务处审查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统一发文聘任。
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室教学、科研及技术信息、对外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有权调整室内人员的工作、调配仪器设备的使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系领导,其职责主要是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院、系各实验室的作。为便于领导和有利于学科发展起见,院、系副职领导可根据具体情况兼任实验室主任。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专职人员(包括工人、技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行坐班制。基础实验教学中的教师要以不同的方式负责部分实验室的工作,或承担部分实验项目工作量,或轮换到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专职人员的职称评定,可根据所在岗位向技工系列、实验系列、工程系列、教师系列发展;实验系列和工程系列人员的职称评定计划单列,成立专门的评审组进行评议,不在实验室岗位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实验系列职称指标。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纳入教师系列职称评定,但在评审组内评议时要充分考虑实验教学工作的特殊性。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对工作要认真负责,有敬业乐业和奉献精神,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按人事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科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管理或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属于科学管理工作的业务系统。其主要职责是:
(1)在教务处主管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处长领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努力做好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科学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实验室长远建设规划和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拟定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3)参与实验室仪器设备加工、安装、维修,实验室改造计划;
(4)协同人事处搞好实验室人员的配备,做好各院、系、直属实验室实验人员编制的核发、编制下发办法修订等;实验人员队伍培养和建设、业务考核和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
(5)负责向上级部门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6)协同主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职能部门,按教学计划要求,搞好全校各门课程的实验项目以及实验项目更新物资保证工作;
(7)协助校安全生产、保卫、卫生防疫等部门,作好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
(8)负责实验室的总结评比与评估,经验交流和先进表彰的组织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队伍建设与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这个队伍包括以实验教学为主的教师,具有专门实验技能的技术人员和从事教学、科学实验辅助工作的技术工人以及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从事教学实验和科研第一线工作的一支技术队伍。在政治、生活和业务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安心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五条
要重视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要结合本职工作的需要进行,坚持以在职、在校学习为主的培养原则。凡脱产培养者,要严格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作为晋升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要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的大小和时间的多少,合理计算工作量,提高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选派思想好,作风正,工作认真负责并有相应职称能胜任管理工作的同志专职或兼任实验室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变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职务的评审、聘任和任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针,规模和专业设置,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根据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的需要统筹考虑。对人力、物力、财力和用房以及时间进度等进行全面规划,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三十条
实验室建设,根据实验项目和科研的需要,实行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制。实验项目确定后,要严格按批准的立项书进行,一般不能随意变动,实验室建设项目严禁弄虚作假。实验项目的增减与变更,项目负责人要提出报告,由原审批部门重新审定后,实验室管理科方可列入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潜力,提倡自制、研制和改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提倡自己动手搬运、安装、维修,改善实验条件;提倡技术革新和修旧利废。对自制和技术革新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造价不高于国内外同类产品且有创新者,可作为科研成果,写出书面评语,归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审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除学校统一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如下规章制度:
(1)学生实验规则;
(2)岗位责任制;
(3)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经济管理,实行教学实验经费统筹使用,购置零星仪器设备时,做到比价择优采购。
第三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统一使用和管理,其管理方法按《太原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对利用率极低或较长时间不用的仪器设备,校主管部门除追究责任外,并有权调拨或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到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要听从实验室主任和所在实验室技术人员的指挥和安排,不得各行其是,争设备,争时间。实验室主任在安排工作时,若教学和科研用设备发生矛盾,应优先考虑教学需要。
第六章 安 全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本室的任务,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三十七条
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本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三十八条
要按公安、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实验中使用放射源、致癌物质、毒品或其他有害物质,工艺上、设备上要采取防护措施。对那些在放射性类、化学生物类有毒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物质环境中从事实验的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不同级别的保健待遇。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学校将不定期开展评优活动,评选先进实验室、实验室先进工作者、优秀论文、优秀实验教学技术成果,以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
第四十条
实验室如发生火灾、盗窃等责任事故,并造成较大的损失,该室将失去评选先进实验室的资格;如属个人责任,将视事故的轻重程度行政上给予相应的处分,由所在单位对当事人扣发奖金或按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并失去评选实验室先进工作者的资格。事故严重,责任人、肇事者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按我校《太原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处理办法》执行。对室内脏乱不堪,账、物、条码不相符,仪器设备维护较差,经检查仪器设备管理不合格的实验室,将失去评选先进实验室的资格。由实验设备管理处、教务处根据程度不同相应扣减当年的设备费、材料费、核减编制等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年工作量大大低于规定标准,实验教学队伍不健全,以及发展方向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实验室要调整或合并。如经检查不符合要求并未按学校部署及时整改者,将停拨实验室有关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