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基础课
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标准表的通知
教备[199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北京天津市、广东省高教局(厅):
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保障高等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基础课的教学质量,提高实验室投资效益。经过一年的试点和广泛征求各地不同类型高等学校的意见后,现将修改定稿的“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精心组织高等学校开展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