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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处关于禁止利用院属国有资产进行 赢利性经营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第35号令《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公安部及十二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文件第四款,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内上网场所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具体规定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校内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或接到群众举报后经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取缔。 校内上网场所必须由学校直接管理,不得出租、承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须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统一收支。禁止将学校的房产和设备出租用于开办网吧。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示校内上网场所监督举报电话。 针对我院的个别现象,希望各部门认真监督,取消利用学院国有计算机设备对学生进行经营性收费使用,严禁将计算机教室承包出租给个人。如因此引起的违法、违章及国有设备损坏,由各部门自行承担。设备处将不定期对学院设备进行检查。
设备处 200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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