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师范学院数学系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太原师范学院数学系学生会是太原师范学院数学系的群众性组织,是本系学生社团组织的联合体,是太原师范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太原师范学院数学系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成长成才服务,为把太原师范学院数学系建设成为我省有影响和有特色的品牌系而奋斗。
第三条:太原师范学院数学系学生会现阶段任务是:在党团组织的领导下,搞好理论社团建设,开展一些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有教育意义的活动;创办一些能够配合提高广大同学教师技能(三笔字、普通话等)的社团;以配合专业课教学为目的,组织开办各类学习社团;以提高我系同学文体素质为目的,成立一些文体社团(田径、舞蹈等),举办一些能够激发我系同学凝聚力,自豪感的活动,为提高我系同学整体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而奋斗。
第四条:太原师范学院数学系学生会接受本系党总支领导和本系分团委直接指导。
第五条:基本任务:
(一)、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团结带领同学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为学生全面成材创造条件,维护同学正当利益,在学习,生活 等方面为同学提供服务,沟通学生与系里各方面的关系,做好系党团组织和学生沟通的纽带。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活跃学生课余生活,推进素质教育。通过民主机制建设,为同学们广泛参与民主管理,提高民主素养提供舞台。
(三)、加强同院、系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会员资格:
凡是太原师范学院数学系在校大学生,不分民族、性别、籍贯、年龄、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只要承认和拥护本章程,均可成为学生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通过符合本章程的程序,对本会工作进行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3.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荣誉,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系学生会由基层学生、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主席团组成,在系党总支领导和系分团委直接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九条:系学生代表大会
( 一)、全系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利机构。每学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系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委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代表同意,报请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系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一般决议应由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二)、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和批准代表上届学生会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2.修改本会章程;
3.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选举产生下届太原师范学院数学系学生委员会。
(三)、代表产生及更改
1.代表依《选举制度》产生;
2.代表任期一年。
第十条:系学生委员会
(一)、系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会组织的常设机构,由全系学生代表大会选取产生,对全系学生代表大会负责,系学生会每学期召开两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特殊情况下,经四分之一以上的学委会委员联名要求,并报送系分团委批准可召开学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学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后,应将会议内容、决议向全系同学公布。
(二)、学委会的职权
1.
表决产生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2.
检查、监督学生会系统的各项工作;审议系学生会上一阶段的工作报告。审核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作出相应决议;
3、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系分团委审核,罢免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并报系党总支;
4、成立下一届学代会筹备委员会并召集下一届全系学生代表大会及向大会做工作报告;
5.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6 对主席团提出的下一届任命和罢免的部长予以表决;
7.任期到下一届学生委员会成立为止。
(三)、委员的产生及更换
1.
学委会委员候选人依《选举制度》由各选举小组民主选举推荐,经资格审核通过,由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2.
委员会因工作不称职的,经四分之一以上学委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委会委员表决通过,予以罢免并报分团委备案。
第十一条:系学生会主席团
(一)、 系学生会主席团是全体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系学委会表决产生,并对系学委会负责,系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执行秘书长一人。主席团对系学生会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表决制。
(二)、职权
1.执行全系学生代表大会及学委会的决议,主持系学生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在学委会开会期间向学委会提交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的报告。
2.根据工作需要,经学委会批准设置和调整系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聘任部门负责人。(关于部长的表决,学生委员会主要起一个资格评审作用,一般不提名,以便于更好的独立开展工作)。
3.领导学生会工作:领导各部门开展工作,制定学生会整体的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指导各班班委会开展工作;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学生会工作制度;协调沟通学生会与其他各方面的关系。
(三)、产生和更换
1.系学生会主席团依《选举制度》,一般在学委会委员当中产生。
2.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等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委会委员联名提议,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委会委员。
3、表决通过,并经系分团委审核,报送党总支批准,予以罢免,如未被批准,一周之内可再次审核表决,仍被学委会罢免,则可予以罢免。
第十二条:系学生会正、副主席、秘书长
(一)、系学生会主席职权
1.主持主席团工作,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和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
2.负责沟通学生会与党、团组织的联系,负责向系党总支及分团委汇报工作,接受系团委的工作指导。
3.对外代表系学生会。
(二)、系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分管系学生会各方面工作。
(三)、执行秘书长负责学生会工作计划的统筹整理,征集议案、组织会议、协助正、副主席做好学生会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系学生会职能机构
系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文艺部、体育部、学习部、生活部、秘书处、自律会及女生部等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在工作中受主席团领导。在学生会组织内,学生可根据不同的兴趣、爱好、特长,从学生全面发展及成材出发,自愿结成学术、文学、艺术等学生团体。学生社团在系分团委、学生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条件成熟者,可在院社团部注册。
第十四条:系学生会职能机构组织建设
(一)、产生方法及人数
1.各部部长、副部长在依照学生会《选举制度》选举与公开招聘的基础上由主席团提名,经学生委员会表决产生。每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2——3名
2.各社团负责人原则上由本社团根据相应章程产生。
(二)、权利和义务
1.在学生会的统一协调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经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系学生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全面完成系学生会布置的各项任务,接受系学生会领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基层机构
各班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机构,接受学生会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班委会设班长一名,委员若干人,分工学习、生活、文艺、体育等工作。班委会由班学生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第十六条:本会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学习成绩良好,遵守校规校纪,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3、.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工作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加强理论学习,开拓视野和思想,不断提高自己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水平;
4.坚持为广大同学服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学生会各项工作中作出成绩。
第十七条:系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系学生会主席团对系学生会干部应定期作出工作鉴定。
第十九条:学生委员会、主席团依据本章程制定学生会相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生委员会享有,本章程从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