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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读解]本条规定有关占有的法律适用原则。
从根本上说,法律为解决由于物的持有现实与法律上归属的不一致而引发的诸多问题创设了占有制度。占有是对财产的管领和控制。通说认为占有不是权利(当然包括物权在内)而只是一种事实,占有是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而存在,也是实现其他物权的重要基础。该制度的特点:(1)占有限定范围的对世性,即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占有人可以基于占有对抗第三人;在有权占有情况下占有人甚至可以对抗权利人本人。(2)有条件的排他性,占有状态的存在在客观上排斥了其他同种类占有以及一些他物权的存在。(3)在一物之上的异类占有的相容性,即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可以并存不悖。(4)占有保护的独立性,占有之诉是独立于本权之诉以外的独立的保护方法,它扩大了法律保护的范围。本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基于其他法律对占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物权法多次使用占有,与本编占有并不都是相同,在法律适用上,其他法律对占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或物权法的其他部分对占有规定的都将优于第五编规定的占有制度,只有在没有其他法律对占有的规定的情形才适用第五编规定的占有制度。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读解]本条规定恶意占有人的赔偿义务。占有依其状态的不同,
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占有的不同分类对物权法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根据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具有本权),可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又称为正权源占有,是指具有法律上原因的占有,或称具有权源的占有,该法律上的原因或权源被称为本权。本权不仅包括物权法所生之权利,如所有权人对其物的占有,也包括其他法律关系所生之权利,如债权、亲属权等亦可成为占有的权源。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盗贼对赃物的占有。进一步细分,在无权占有之类型下,以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有占有的权源为标准而划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所谓善意占有,指误信为有占有的权利且无怀疑而为的占有。与民法其他制度中的善意相比,其标准较为严格。反之,所谓恶意占有,是指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对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怀疑而仍占有。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物为标准,可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所谓直接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支配力(管领力)的占有。所谓间接占有,是指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而对直接占有人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享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有事实上管领力的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受寄人为直接占有人,而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申卫星、傅穹、李建华:《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9页。)本条规定恶意占有人在占有期间的使用行为使被占有财产的价值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释义]
本条规定善意占有人合理支出的返还请求权。占有期间,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占有人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这意味着占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不能对抗所有权人等物权人的权利,当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时,占有人的义务是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物权人负有支付善意占有人合理费用的义务。在占有期间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被占有物支出的必要费用,物权人应有补偿义务,如果物权人拒绝履行则善意占有人可以对被占有物行使留置权。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读解]本条规定占有人返还价金义务和被占有物的权利人代位价金的返还请求权。在占有期间被占有物毁损、灭失,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被占有物的代位价值)等返还给权利人,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够弥补被占有物的权利人的损失的,恶意占有人有主观过错时还应当赔偿损失,被占有物的权利人则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善意占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占有物的权利人则享有代位价金的返还请求权,占有人当配合协助其实际取得被占有物价值减少甚至灭失取得的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读解] 本条规定占有保护请求权,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占有人对非法侵占其占有的行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条第二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为,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的否则该请求权消灭。而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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