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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读解]用益物权含义。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大类型一般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者动产。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读解]特许用益物权。以国家特许方式将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由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读解]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受到限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读解]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主张。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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