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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所有权
第八章 共有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读解]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法律特征:(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按份额承担义务。(2)按份共有人有权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并无时间限制。(3)某一共有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4)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对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如果该擅自处分行为的受让人为善意,可按善意取得规则处理,其他共有人得要求擅自处分人赔偿损失。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1)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依我国法律,这种共同关系包括:1)夫妻财产共有关系;2)家庭财产共有关系;3)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各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4)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共有人对财产为共同共有关系。(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只有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4)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并分割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5)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取得的,可依善意取得原则处理;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人赔偿。(6)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延伸。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全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7)对于共有财产性质发生主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读解]
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包括三种:(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3)作价补偿。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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