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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读解]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完全物权。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其区别在于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完整的权利。正因为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所以它具有物权的基本效力和特征。(2)所有权是绝对权。即所有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3)所有权是支配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排他性首先表现在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主义,其次表现在排斥他人干涉。(4)所有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这也是物权的共同特征。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第二,同一物之上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但例外是限制物权效力优先于所有权。(5)所有权具有永恒性,无期限限制。(6)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1)占有。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可作以下分类:
有权占有
  占有 善意占有
无权占有
   
恶意占有
区分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的意义:第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第三人的善意占有,而恶意占有情形下不成立善意取得;第二,时效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取得人对他人之物的善意占有,而恶意占有情形下不成立善意取得;第三,在不当得利返还上有区别。第四,在返还原物时的区别。善意占有人可要求所有人支付保管费用,并不返还已获得的孳息,恶意占有人无权要求所有人支付费用,并有义务返还所获得的孳息。(2)使用权。(3)收益权。民法上收益主要是指孳息,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射幸孳息。(4)处分权。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读解]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关系。
第四十一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读解] 征收征用制度的规定。征收是国家以强制力方式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与没收不同,没收是无偿的,征收则是有偿的。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强制力方式取得的财产使用权的方式。征用一般紧急时用。征收的对象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用的对象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2004年修订的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三条第1款、第3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两条确立了我国的
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物权法本条和第44条对此进一步具体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本条第2款、第3款、第44条明确了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偿费(3)地上附着物和补偿费等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本条第4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保障了补偿费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读解] 物权法对耕地实行了特别保护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但物权法42条是例外。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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