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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读解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读解]物权法立法目的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读解]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三款指出本法所说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就其类别而言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客体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读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读解]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法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1)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目前,我国承认以下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新的物权法承认的用益物权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读解]物权行使受到限制。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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