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职教师报考研究生和进修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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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5/05/10
10:35:00 |
发布单位: |
人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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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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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9268 |
关于在职教师报考研究生和进修的暂行规定
为了把我院在职教师报考研究生和进修工作更好地纳入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和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使这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根据教育部《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在职教师报考研究生
1、报考类型:教师报考研究生是指教师在职攻读统招(定向、委培)硕士、博士研究生。
2、报考条件:
各教学单位应在认真分析和综合考虑学科发展与师资队伍状况的基础上,根据"按需培养,学有所用"的原则,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安排在职教师报考各种类型的研究生。
①大学本科毕业生来校工作,一般情况下,2-3年(含见习期)后可报考委培或定向硕士研究生;五年(含见习期)后可报考统招硕士研究生。
②统招硕士研究生来校工作,一般情况下,2-3年后可报考委培或定向博士研究生;五年后可报考统招博士研究生。
③委培或定向硕士研究生返校工作,一般情况下,2-3年后可报考委培或定向博士研究生,工作满八年可报考统招博士研究生。
④如确因教学工作急需,经学院批准,可不受服务期限制,报名参加委培或定向培养研究生学习,但服务期在本人毕业后累加计算。
3、报名程序:在职教师报考研究生,本人须认真填写《太原师范学院教师报考研究生申请表》(表样附后),所在系(院、部、中心)主任(院长)签署书面意见,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查后,报院领导核准。
4、在读期间待遇:凡经学院批准报考并被录取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我院在职教师,必须与学院签订有关协议书。学习期间,根据我院院政字【2001】129号《关于稳定和吸引优秀高级人才的暂行规定》,每月发给助学津贴150元,攻读博士学位继续发给岗位津贴。
5、费用支付办法:
①学院委培的硕士研究生,本人与学院签订协议后,学费由学院与个人共同负担,学院承担80%,个人承担20%,学成后予以报销。
②省筹经费硕士研究生, 本人与学院签订协议后,学费由学院和个人各承担50%,学成后予以报销。
③委培博士研究生,本人与学院签订协议后,学费由学院全额承担。
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定向培养费,参照此规定执行。
6、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凡我院在职教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学士学位,可申请报考"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教师进修班",报考程序同(二)。
学习期间,第一阶段的学费及第二阶段的论文指导费、答辩费由学院承担80%,个人承担20%。同时按规定不享受助学津贴。
7、在职申请攻读硕士学位("教师进修班"申请硕士学位):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文件,"在职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被推荐人员须是所在学校的骨干教师,报考专业应是本人从事教学的学科、专业,并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培养合同,由选送学校、学员本人、培养单位共同负担培养成本"。教师报名参加考试,报考程序同上,录取后本人与学院签订协议,上学期间工资照发,学费由学院承担80%,个人承担20%。同时按规定不享受助学津贴。
二、在职教师进修
1、教师进修是指教师参加助教进修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访问学者、短期研讨班、培训班等。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学科发展与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在职教师进修学习,以不断完善教师队伍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使教师个人不断充实、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2、在职教师参加进修学习,审批程序同研究生报名程序。
3、参加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期限为半年到一年,一般要求具有较强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能力的副教授或教授。
4、每年教师进修数应控制在各教学单位专任教师总数的5%以内,教师外出进修(高访)返校工作三年后方可申请再次进修(高访)。
5、在职教师进修期间的学费由学院负担。
三、其他事宜
1、教师学习结束后,须执行基本服务期制度。(详见院人字【2003】37号"关于教师实行基本服务期的暂行规定")
2、教师外出脱产学习期间住宿费及路费报销标准原则上仍按院人字【2002】27号文件执行。其中,住宿费报销标准,具有教授职称或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实报限额最高为2000元/年,具有副教授及以下职称或攻读硕士学位、进修、高访、参加硕士学位班学习等人员,实报限额最高为1500/年。
3、上述学院负担部分的经费从学院师资培训经费中支出。教师学习结束后,持应得的证书、证明、成绩单等原件,经人事处审核,院领导签批后,到学院计财处报销。
4、各类报名费、考务费、考察费、资料费、书本费等一律自负。
5、非教学人员只允许报考统招研究生。
6、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7、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下发前,与学院签有学习协议的,仍按原签协议履行。
太原师范学院
2005年4月29日